根据 EStG 第 20 条第 6 段第 5 句,远期交易的损失只能用远期交易的利润和停顿保费收入来抵消,最高金额为 20,000 欧元。剩余损失可结转到随后的投资期间,并抵消远期交易利润和停顿溢价,每年最多可达 20,000 欧元。不允许损失结转。
法官们确信这会导致双重不平等待遇。与资本市场收入普遍适用的抵损范围相比,期货交易收入的抵损范围受到进一步限制。此外,对远期交易损失抵销金额的限制,是对远期交易当年及其后年度盈亏征税的不对称,违反了客观净值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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